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中共博山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關于印發《博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經濟開發區
發文字號
博開工委〔2026〕3號
索引號
113703047286001643/2026-5592700
成文日期
2026-04-09
發文日期
2026-04-10
主題分類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中共博山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
關于印發《博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開發區紀工委,各部室,各下屬國有企業:
《博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實施辦法(試行)》已經黨工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博山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
2026年4月9日
博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實施辦法(試行)
(2026年修訂)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進一步規范決策行為,全面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水平,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市、縣(市、區)黨委常委會“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規范(試行)》、市委辦公室印發的《市委常委會“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實施細則(試行)》、區委辦公室印發的《區委常委會“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實施細則(試行)》,結合開發區工作實際,現就開發區黨工委貫徹落實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原則
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
(一)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項,除遇到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均應當由黨工委會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二)審議“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工委會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根據議題內容,黨工委書記確定下屬國有企業、部室有關人員等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三)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研究,集中正確意見,依紀依法決策,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四)凡需黨工委會會議議定的“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五)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工委會會議時,黨工委書記可個別征求意見后臨機處置、作出決定,事后應及時向黨工委會報告。
二、事項范圍
(一)重大事項決策
1.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執行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落實黨中央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區委的有關決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
2.涉及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系統性、全局性的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項。
3.開發區機構、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表彰獎懲等事項。
4.領導班子建設,內部機構設置與調整。
5.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6.政府國有資產監管、處置、收益方案及物質施設設備處置等項目。
7.每年實施重大基礎設施和市政工程建設等項目的確定。
8.涉及全局性穩定的重大事件處理、重大事故處理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事項。
9.需要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10.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
11.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體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及管理
1.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2.單位中層干部的推薦、提名、任免以及教育、監督等事項,后備干部人選確定。
3.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和提名。
4.權限范圍內機關工作人員的公開招考(聘)、錄用、教育、調動等。
5.申報區級以上各類先進個人或集體。
6.按有關規定對黨員干部的表彰,違規干部的處理。
7.其他應由黨工委集體研究決定的干部人事工作。
(三)重大項目安排
1.年度轄區重大建設和投資項目安排,計劃外追加投資項目及工程變更等事項。
2.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包括外貿外資)落地,涉及雙招雙引“一事一議”重大政策。
3.以開發區名義主辦承辦籌辦的重大活動項目安排。
4.其他應由黨工委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按排。
(四)國有公司監管
1.全資、控股公司發展戰略、功能定位,公司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處置、股權變更、對外投資、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項。
2.全資、控股公司法人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3.全資、控股公司主要負責人業績考核結果運用及薪酬,重大收入分配事項。
4.全資、控股公司實施的重大項目、重大融資業務及對外擔保。
5.全資、控股公司資本金注入、重大項目資金的使用。
6.其他應由黨工委集體研究決定的公司重大事項。
(五)大額資金使用
1.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及決算報告。
2.單項購買服務、工程項目10萬元以上支出(含10萬元),大宗貨物采購5萬元以上支出(含5萬元),重大事項決策不受此額度限制。
3.各類專項資金使用。
4.其他應由黨工委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資金使用事項。
三、決策程序
(一)醞釀準備
1.涉及重大事項決策的,應經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醞釀,提出初步設想計劃并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盡職調查、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也可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充分醞釀,提交黨工委會議集體討論。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的,應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通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征求意見等必要程序,提交黨工委會議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選拔任用干部,須事先征求紀工委意見,并保證紀工委有必要的時間履行相應程序。
3.涉及重大項目安排的,必須由承辦單位在充分調查研究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和報告,經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后,在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的基礎上,提交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涉及大額度資金使用,必須由使用單位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報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后,在預算支出審核通過的基礎上,提交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
4.“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黨工委會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5.提請黨工委會議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按規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黨工委會會議召開前一天至三天送達參加人員,保證其有必要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二)集體決策
1.研究討論。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一般先由分管領導或報請單位介紹上會材料,然后安排足夠時間進行討論。對決策建議,由黨工委成員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黨工委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黨工委書記在其他黨工委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匯總討論情況發表意見。會議議題涉及黨工委成員本人或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工委成員回避。
2.逐項決定。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對意見比較一致的議題,形成會議決定;對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定。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不同內容,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進行,未到會黨工委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三重一大”事項須黨工委會應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才能形成決定。
3.形成記錄。審議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要全面準確反映具體討論事項、黨工委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決策形式、決策結果和責任落實的單位、責任人等。黨工委會會議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會議文件、記錄等資料應存檔。
(三)執行決策
1.明確責任。“三重一大”事項經黨工委會會議決策后,由黨工委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黨工委會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2.嚴格執行。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開發區黨工委會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處置前應向黨工委書記請示,事后及時向黨工委會報告。確需黨工委會重新作出決策的,必須經黨工委會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
3.跟蹤落實。在“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實施過程中,組織實施單位應將決策事項進展情況及自身不能解決的困難和問題適時向分管黨工委成員報告,分管黨工委成員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妥善處理,確保“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圓滿完成。對于自身權限范圍無法解決的重大困難和問題,應及時向黨工委會或黨工委書記報告,根據有關要求抓好落實。
四、監督檢查
(一)班子成員要帶頭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有關規定,根據分工和職責督促分管單位嚴格執行,及時向黨工委會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并將貫徹本實施辦法的情況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有關監督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監督情況應及時向黨工委會報告。
(三)黨政辦公室會同紀工委、組織人事部門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黨工委會決策部署落實落地。
五、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一)應由黨工委集體研究決定的,未按規定報黨工委集體研究,擅自做出決定的;
(二)未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擅自泄露黨工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事項的;
(三)因上報情況不實或瞞報、漏報、遲報,影響黨工委會會議作出正確決策的;
(四)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五)拒不執行或擅自變更黨工委集體決策的;
(六)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4年3月24日印發的原相關辦法同時廢止。
博山經濟開發區黨政辦公室 2026年4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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