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 標題: |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博山區食品藥品投訴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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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420874 | 文號: | |
| 發文日期: | 2025-03-07 | 發布機構: |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博山區食品藥品投訴指南
一、事項名稱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二、服務對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三、受理依據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七條: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一)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二)對上級轉辦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上報等;(三)對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四)收集、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報告;
四、受理機構
博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五、受理條件
(一)準予批準條件:
1、過期食品、藥品不良反應等食品藥品安全有關的投訴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或管轄范圍。
2、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
3、投訴舉報人按照本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齊全或補正齊全的。
(二)不予批準的情形: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1、投訴事項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
2、法院、仲裁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已經受理或者處理過同一消費者權益爭議的;
3、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
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訴舉報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被投訴人侵害之日起超過三年的;
5、未提供投訴舉報材料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無
六、投訴材料
投訴舉報人把下列投訴材料送交辦理窗口或電話及網上提交:
1.投訴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2.投訴舉報書(可現場由登記人員記錄。但要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和明確的違法行為)
七、受理途徑
(一)現場受理
投訴、舉報人可到博山區市場監管局當面進行投訴舉報
受理科室: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
地址: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中心路114號
辦公時間:8:30-12:00,13:30-17:00(工作日)
聯系電話:0533-4160315
(二)信函受理
投訴、舉報人可郵寄信件方式進行投訴舉報
來信請寄: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中心路114號,博山區市場監管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收),郵政編碼:255200
(三)投訴舉報電話受理
投訴、舉報人可通過電話就食品藥品問題進行投訴舉報。
投訴電話:0533-4160315
(四)網絡申訴舉報受理
投訴、舉報人可通過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http://172.20.246.158/login?redirect=%2Findex)進行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