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區人民政府
標題
博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 博山區教育和體育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博山大隊 博山區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博山區校車使用許可審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發文機關
博山區行政審批服務 博山區教育和體育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博山大隊 博山區交通運輸局
發文字號
博行審發〔2025〕4號
索引號
11370304MB2826017X/2025-5505152
成文日期
2025-01-21
發文日期
2025-01-24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 博山區教育和體育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博山大隊 博山區交通運輸局
關于印發《博山區校車使用許可審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博行審發〔2025〕4號
各學校、幼兒園,校車服務提供者:
現將《博山區校車使用許可審批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博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
博山區教育和體育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博山大隊
博山區交通運輸局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博山區校車使用許可審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校車使用許可辦理流程,明確校車使用許可審批主體職責分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完善、細化我區校車使用許可事項審批工作,切實落實“放管服”和“高效辦成一件事”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使用達到現行國家校車技術標準,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第三條 校車使用許可申請人主要包括學校、幼兒園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人需符合《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及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區教育和體育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博山大隊、區交通運輸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細則的規定履行主體職責,共同做好校車使用許可審批工作。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五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三章 分工負責機制
第六條 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上報和批復轉送等工作。
第七條 區教育和體育局負責審查學校幼兒園的有關資質、學校幼兒園是否符合設置規劃、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乘車學生名單、隨車照管人員等。
第八條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博山大隊負責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查驗校車外觀標識;審查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校車運行方案、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等。
第九條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審查依法設立的道路客運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相關校車服務資質、校車運行方案等;按照標準設置所轄管理區域內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設置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四章 申請材料
第十條 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區行政審批服務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車使用申請表一式五份(根據新增、變更或注銷需求,分別選用,見附件1,2或3);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六)簽注準許駕駛校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及駕駛人身份證明;
(七)校車運行方案,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等內容;
(八)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十)申請人為學校幼兒園的,應提供辦學資質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應提供與學校幼兒園簽訂的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校車服務提供者為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還應提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資質文件。
第五章 辦理流程
第十一條 申請人按照如下流程辦理校車使用許可:
(一)申請
申請人按照本細則第十條向區行政審批服務局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區行政審批服務局于1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征求意見
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分別送至區教育和體育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博山大隊、區交通運輸局征求意見。
區教育和體育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博山大隊、區交通運輸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單位主要負責人須在《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相應位置簽署意見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征求意見環節不計入審批時限。
(四)審查
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自收到上述部門回復的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請區人民政府。
(五)上報本級政府決定
區人民政府應于3個工作日內對區行政審批服務局上報的《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做出批復。
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在區人民政府準予同意的2個工作日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書面說明理由。《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一式五份,分別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區教育和體育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博山大隊、區交通運輸局和申請人各保留一份。
第十二條 因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等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和程序重新申請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注銷校車使用許可的,向區行政審批服務局需提交注銷申請,區行政審批服務局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款規定流程辦理校車使用許可注銷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起草,經向區教育和體育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博山大隊、區交通運輸局征求意見后正式公布,并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期限為2年。
掃碼使用手機瀏覽本頁內容